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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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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六個月期滿後,訓練機關應將受訓人成績冊送法
    務部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