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發揮矯正功能,落實監所收容人分類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監所收容人之分類及處遇項目、處遇內容如附表一。
三 受刑人類別分為: (一) 隔離犯係指收容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須隔離加強考核者: 1 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2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3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4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5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6 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二) 累、再犯:累、再犯可分十年以上之重刑累、再犯及未滿十年之普 通累、再犯。 (三) 重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初犯) 。 (四) 一般犯:刑期未滿十年者 (初犯) 。
四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
五 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六 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
七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
八 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
九 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
十 掌上型電動玩具型號應嚴加管制,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作 為賭博之用者。
十一 監所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監所者,除被認定為隔離犯或實施 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各 項電器用品。
十二 圖書雜誌及報紙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者,得限制送 入,禁止閱讀。
十三 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小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及禁止吸菸。
十四 各監所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或移 禁他監時,應即隨案移送。
十五 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
十六 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各監所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收容人之配房、配業。
十七 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