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發揮矯正功能,落實監所收容人分類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監所收容人之分類及處遇項目、處遇內容如附表一。
三  受刑人類別分為:
 (一) 隔離犯係指收容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須隔離加強考核者:
      1 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2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3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4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5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6 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二) 累、再犯:累、再犯可分十年以上之重刑累、再犯及未滿十年之普
      通累、再犯。
 (三) 重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初犯) 。
 (四) 一般犯:刑期未滿十年者 (初犯) 。
四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
五  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六  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
七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
八  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
九  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
十  掌上型電動玩具型號應嚴加管制,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作
    為賭博之用者。
十一  監所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監所者,除被認定為隔離犯或實施
      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各
      項電器用品。
十二  圖書雜誌及報紙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者,得限制送
      入,禁止閱讀。
十三  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小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及禁止吸菸。
十四  各監所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或移
      禁他監時,應即隨案移送。
十五  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
十六  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各監所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收容人之配房、配業。
十七  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