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為發揮矯正功能,落實監所收容人分類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監所收容人之分類及處遇項目、處遇內容如附表一。
3
三  受刑人類別分為:
 (一) 隔離犯係指收容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須隔離加強考核者:
      1 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2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3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4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5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6 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二) 累、再犯:累、再犯可分十年以上之重刑累、再犯及未滿十年之普
      通累、再犯。
 (三) 重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初犯) 。
 (四) 一般犯:刑期未滿十年者 (初犯) 。
4
四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
5
五  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6
六  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
7
七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
8
八  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
9
九  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
10
十  掌上型電動玩具型號應嚴加管制,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作
    為賭博之用者。
11
十一  監所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監所者,除被認定為隔離犯或實施
      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各
      項電器用品。
12
十二  圖書雜誌及報紙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者,得限制送
      入,禁止閱讀。
13
十三  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小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及禁止吸菸。
14
十四  各監所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或移
      禁他監時,應即隨案移送。
15
十五  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
16
十六  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各監所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收容人之配房、配業。
17
十七  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