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9
九  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