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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6
六  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