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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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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教化

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
十三  類別教誨應依據受刑人之罪名及罪質適當分類,以管教區為單位,
      分批實施。
十四  集體教誨可延聘傑出社會青年、好人楷模、事業有成之人士或專家
      學者蒞臨演講,增加行刑效果。
十五  各監獄應依受刑人之學歷編班施教,並訂定教學進度及成績考核辦
      法,加強實施。
十六  繼續推展補習學校教育,加強遴聘優良師資,提昇教學品質。除鼓
      勵應屆畢業生報考高中 (職) 及大專院校外,並應加強輔導。
十七  現行在監受刑人中,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之青年,凡有志於繼續
      升學者,編入升學輔導班,加強高中課程輔導,以備來年參加大專
      聯考,協助其達到升學志願。
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
十九  加強灌輸家庭倫理、學校倫理、社會倫理之道德教育,培養高尚人
      格情操。
二十  加強推展榮譽教誨師制度,有效運用社會資源輔助教化,應依部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加強實施。
二十一  宗教教誨應依收容人之信仰狀況分類實施,實施宗教師個別諮商
        輔導。
二十二  各監院所應斟酌實際情況,通盤考量,訂定計畫,輔導各管教區
        加強教誨設施。設置專用「諮商輔導室」,及依宗教性質設置各
        種小型「宗教教誨堂」;新遷建之監獄,並應將上項設施列入建
        築規劃內。
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
二十四  管教人員平日對收容人各項成績考核評分,應客觀公正,不得循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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