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暨 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第○一○八六號函及為維護 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參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左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 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寄入。
肆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包裹單內容逐項填妥後 (含正、副聯) 呈核 ,經核准後之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 聯,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伍 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 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 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 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陸 該郵包單副聯應貼於包裹封面處,否則拒收;如超重者由收發室逕予 退回。
柒 收容人收受郵包裹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檢查 時如有不法或夾藏違禁物品,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應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並 設簿登紀。
玖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 單未使用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 請。
拾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