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請求家屬郵寄包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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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暨
    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第○一○八六號函及為維護
    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參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左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
    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寄入。
肆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包裹單內容逐項填妥後 (含正、副聯) 呈核
    ,經核准後之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
    聯,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伍  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
    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
    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
    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陸  該郵包單副聯應貼於包裹封面處,否則拒收;如超重者由收發室逕予
    退回。
柒  收容人收受郵包裹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檢查
    時如有不法或夾藏違禁物品,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應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並
    設簿登紀。
玖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
    單未使用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
    請。
拾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