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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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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公正、客觀及公開之檢察長定期評鑑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應於每年辦理一次現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定期評鑑。
三、實施檢察長定期評鑑之機關(構)、人員及其評鑑配分比例如下:
(一)法務部部長:配分百分之二十。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
      分之二十五。
(三)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配分百分之十五
      。但直接上級檢察署為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者,應由高等法院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先行初評,再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複評。
(四)與受評鑑人最近五年內任職檢察長時共事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配分百分之三十五。
(五)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及其他行政
      主管:配分百分之十。
(六)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配置之法院及轄區之律師公會:配分百分之
      五。
    前項評鑑結果滿分為一百分,以總分六十分以上為適任。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
    下:(表一)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及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及是否能知人善任、
      發揮檢察一體精神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有無協調溝通能力及是否善用預算經費、資源等
      評價。配分十五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檢察署工作之心力及努力改善業務之評價
      。配分十五分。
(六)業務績效:著重其檢察政策推動之成果及機關整體績效之評價。配
      分十五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表二)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六、第三點所列實施評鑑之機關(構)及人員,應將填畢之評鑑表密封送
    所屬檢察署人事單位彙送法務部人事處或逕行密送法務部人事處,評
    鑑結果不得對外公布。
七、檢察長定期評鑑由法務部人事處負責幕僚作業,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前完成評鑑結果,將結果密陳法務部部長參考。
八、檢察長定期評鑑結果應提供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召開遴任檢
    察長諮詢會議之參考。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評鑑內
    容及結果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