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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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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檢察長定期評鑑之機關(構)、人員及其評鑑配分比例如下:
(一)法務部部長:配分百分之二十。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
      分之二十五。
(三)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配分百分之十五
      。但直接上級檢察署為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者,應由高等法院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先行初評,再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複評。
(四)與受評鑑人最近五年內任職檢察長時共事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配分百分之三十五。
(五)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及其他行政
      主管:配分百分之十。
(六)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配置之法院及轄區之律師公會:配分百分之
      五。
    前項評鑑結果滿分為一百分,以總分六十分以上為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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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表二)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