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3
三、實施檢察長定期評鑑之機關(構)、人員及其評鑑配分比例如下:
(一)法務部部長:配分百分之二十。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
      分之二十五。
(三)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配分百分之十五
      。但直接上級檢察署為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者,應由高等法院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先行初評,再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複評。
(四)與受評鑑人最近五年內任職檢察長時共事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配分百分之三十五。
(五)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及其他行政
      主管:配分百分之十。
(六)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配置之法院及轄區之律師公會:配分百分之
      五。
    前項評鑑結果滿分為一百分,以總分六十分以上為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