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3三、實施檢察長定期評鑑之機關(構)、人員及其評鑑配分比例如下:
(一)法務部部長:配分百分之二十。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配分百分之十五。但受評鑑人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者,配分為百
分之二十五。
(三)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配分百分之十五
。但直接上級檢察署為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者,應由高等法院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先行初評,再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複評。
(四)與受評鑑人最近五年內任職檢察長時共事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配分百分之三十五。
(五)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及其他行政
主管:配分百分之十。
(六)受評鑑人現任職檢察署配置之法院及轄區之律師公會:配分百分之
五。
前項評鑑結果滿分為一百分,以總分六十分以上為適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