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確保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機關之有效應用網際網路 ( Internet) 資源及維護資訊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因業務需要,透過本部網際網路伺服主機擷取或傳輸電子文件時,須 填寫「網際網路帳號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申請使用帳號 ( 如附件) 。 (備 註: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00 期 41-42 頁)
三 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之分配名額或特定原因作准駁之審核,審核結果 通知申請人。
四 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須向管理單位繳銷其使用帳號。
五 使用人應配合管理單位之各項測試措施。
六 網際網路上之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不得轉供營利使用 。
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
八 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
九 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信息,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
十 在 News 發布文章時,須與該 Newgroup 之主題一致,公布事項應在 指定之 News-group 發布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
十一 使用人如有下列作為,管理單位得撤銷其使用帳號,情節重大者報 請其主管長官議處: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其他使用人之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二) 使用超級使用者 (Super User) 權限。 (三) 利用本系統之檔案暫存區交換商業性軟體。 (四) 洩露其使用之密碼。 (五)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十二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備份存檔。
十三 離開連線作業終端機時,須先終止系統之運作。
十四 管理單位應設罝簿冊,詳細記錄主機開關、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 形,並定期陳報。
十五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專 室責成專人管理。
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十七 管理單位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 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
十八 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應嚴予保密。
十九 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