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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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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為確保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機關之有效應用網際網路 (
      Internet) 資源及維護資訊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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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業務需要,透過本部網際網路伺服主機擷取或傳輸電子文件時,須
      填寫「網際網路帳號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申請使用帳號 (
      如附件) 。
       (編: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00 期 41-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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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之分配名額或特定原因作准駁之審核,審核結果
      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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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須向管理單位繳銷其使用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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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使用人應配合管理單位之各項測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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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網際網路上之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不得轉供營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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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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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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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信息,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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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在 News 發布文章時,須與該 Newgroup 之主題一致,公布事項應
        在指定之 News-group 發布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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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使用人如有下列作為,管理單位得撤銷其使用帳號,情節重大者報
      請其主管長官議處: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其他使用人之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二) 使用超級使用者 (Super User) 權限。
   (三) 利用本系統之檔案暫存區交換商業性軟體。
   (四) 洩露其使用之密碼。
   (五)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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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備份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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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離開連線作業終端機時,須先終止系統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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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管理單位應設罝簿冊,詳細記錄主機開關、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
      形,並定期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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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專
      室責成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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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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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管理單位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
      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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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應嚴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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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