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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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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使用人如有下列作為,管理單位得撤銷其使用帳號,情節重大者報
      請其主管長官議處: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其他使用人之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二) 使用超級使用者 (Super User) 權限。
   (三) 利用本系統之檔案暫存區交換商業性軟體。
   (四) 洩露其使用之密碼。
   (五)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