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者,稽
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九○、一七一元,未
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有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定事由,核與稅
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旨在規定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案
件,其應退還或應補繳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及退補之程序,
與為確保稅收移送強制執行,係屬二事。
二、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係就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
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所為之規定,核與稅捐稽徵法第三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
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各有不同。異
議人主張本件移送執行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顯係誤解法令
規定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