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0:02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05.10.11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
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2.
發文日期:105.03.03
要  旨:
公職人員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申報人
如為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至其配偶名下且已
申報該項財產,尚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3.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與第 3  項規定其立法
理由、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及處罰之目的皆為不同,應屬數行為,而得併
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另行政處罰以刑事判決作為認定
事實依據時,如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宜逕以其一審判決內容作為認定事實
之唯一依據,仍須調查相關事證並據以認定事實
4.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5.
發文日期:103.03.31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
,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
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罪嫌,業
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等處罰規定
,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
6.
發文日期:103.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8、10  條規定參照,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自有申報配偶財產法定義
務,縱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
時,仍應將本人與配偶所有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
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配偶財產;另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
申報人自得申請抄錄閱覽相關資料,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
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7.
發文日期:101.02.01
要  旨: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8.
發文日期:100.02.25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2  項,依其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
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因前述情形
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
得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個案之查核
9.
發文日期:100.02.17
要  旨:
申報人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各項財產中,不動產採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
值計價;股票採票面價值計價;汽車依汽車之市價;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
財產則依申報人填寫價額計價
10.
發文日期:099.12.10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申報資料,係申報人實際之財產,而申
報之財產與審查結果應相符,其財產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
是否可疑為查核重點,與有無經過實質審核無涉,僅須就申報之財產資料
自形式上比對之,惟申報人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若經實質審核,而有不實
並由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補正者,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
對,方為合理
11.
發文日期:099.12.01
要  旨: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因其已不具應申報財產
身分,故無再命其補正之必要;非故意申報不實者,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
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通知申報人為宜
12.
發文日期:099.10.08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
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
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
財產比對之實益
13.
發文日期:095.03.01
要  旨:
公職人員以首長身分兼代他機關首長,應否重複辦理財產申報疑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