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0:29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7 條
1.
發文日期:107.06.15
要  旨:
民法第 97、549、1092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
性質,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惟如受委
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住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2.
發文日期:088.10.05
要  旨:
關於對無法通知換發新股之股東,須經何種程序,始屬合法通知疑義
3.
發文日期:080.04.26
要  旨: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4.
發文日期:070.12.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號判例,貴
會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
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
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5.
發文日期:066.12.29
要  旨: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與股東者,如部分股東拒領時,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及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若因股東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受領時,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
6.
發文日期:062.00.00
要  旨:
破產財團有關欠稅受償問題釋義
7.
發文日期:047.09.18
要  旨:
查滯納案件逕送法院強制執行者,應附具納稅義務人收受催繳通知書之憑
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該項通知書,應由納稅義務人或同居人、受僱人簽名
蓋章或捺指印,此為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明定。按其本旨,
無非謂滯納案件必以曾由稅捐主管機關向納稅義務人催征,而逾期不繳者
,始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主管機關催征稅款如有
拒收催繳通知書,或拒絕在憑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之情事,而由催征人
員將其事由記明於催繳憑證,並經該管鄰里長或警員證明屬實,此項證明
文件既已堪證明對於義務人滯納稅款業經催繳,稅捐主管機關將滯納案件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附具此項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所定要件,尚無
不合。又查稅捐主管機關向納稅義務人催征稅款發送催繳通知書,純屬行
政事項,性質上既與司法機關所為訴訟行為載然有別,亦非私法上之意思
,故縱屬納稅義務人住所不明或因他情事而無法送達催繳通知書,要無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一四九條為公示送達,或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之餘
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