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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6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稅,
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舉查獲漏
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私法上之權利
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屬行政訴訟之範圍
。」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
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
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
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
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
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全文內容:一  查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十七號判例釋示:「查國家為獎勵檢舉漏
              稅,所頒訂之檢舉人分配獎金法令,固係基於公權之作用,但根據檢
              舉查獲漏稅之後,檢舉人自行政官署所為發給獎金之請求,則係本於
              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
              屬行政訴訟之範圍。」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該核發獎金行政機關,
              如以廣告聲明對舉發人完成一定行為給與報酬者,其與該舉發人間權
              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與第一百六十五條
              懸賞廣告之規定;反之,如未以懸賞廣告方式給付舉發獎金者,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宜適用民法有關契約之規定。因此,有關接獲
              密報而查獲走私案件,舉發獎金核下後,舉發人已無法連繫其出面具
              領,如具備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要件者,自可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
              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  依前揭意旨,公共送達生效後,舉發人未依催告日期出面具領時,即
              應負受領遲延責任,該核發獎金之行政機關得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之規定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該筆舉發獎金,自提存後十年間
              仍不具領時,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該筆舉發獎金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