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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函民決字第 01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0 月 00 日
要  旨:
破產財團有關欠稅受償問題釋義
全文內容:按破產宣告前所欠之稅捐,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七八及四○二三號解
          釋意旨為屬破產債權,至破產財團構成後應支付之稅捐,當視為因破產財
          團之管理所生之財團費用,依照破產法第九七條規定:「財團費用應先於
          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債務人於宣告破產後所欠之稅捐,
          似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通知破產財團之管理人繳納,然後由管理人就破
          產財團中之財產優先償付。
資料來源:
宗教法令彙編 (85年11月版) (二) 第 1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