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8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民法第 97、549、1092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
性質,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惟如受委
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住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主    旨: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羅○○女士申請辦理未成年人曾○○終止委託監護登記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5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2405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2 條之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之性質,故委託
              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民法第 549  條
              第 1  項規定參照)。惟如受委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之住居所,得按
              民法第 97 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至於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應依法院裁判結果為斷。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