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0:4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113.02.16
要  旨: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該申訴或再申訴事件,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則限制
行為能力人得具有選定、選任或接受選定、選任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毋庸事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可為之
2.
發文日期:112.11.23
要  旨:
受輔助宣告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之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如為該條項規定以外之法
律行為,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3.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
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4.
發文日期:110.05.19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拍攝 14 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臉部影像,進行人貌比對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7.02.14
要  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
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
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6.
發文日期:106.05.11
要  旨: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
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係行政
程序法第 22 條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
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
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7.
發文日期:105.08.05
要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
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
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
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8.
發文日期:105.04.21
要  旨:
未成年認領人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係基於戶籍行政之
管制目的,以證明該等身分關係,且該登記僅屬依民法規定為認領後,其
後續附隨行政行為,應認其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
發文日期:104.02.05
要  旨: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2 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
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0.
發文日期:103.04.11
要  旨:
民法第 77 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 條規定參照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調解當事人雖未參與調解,惟法定代理人已代理參與
調解並調解成立,則倘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調解書上簽名,並不影響調解
已有效成立
11.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
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
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
始得為之」之說明
12.
發文日期:102.03.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0、110 條、行政罰法第 44 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
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
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13.
發文日期:101.03.0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
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
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14.
發文日期:099.11.15
要  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
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
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
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15.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對於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
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序行為定有明文
規定,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 77 條
但書所定之情形,則應依社會客觀標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個別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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