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現金外之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0.11.03
要  旨:
財團法人有動用捐助財產情事,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
產總額,而以向銀行借貸方式補足,因其補足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資金為
借貸性質,其資產扣除負債是否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即屬有疑,是恐難
認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6  項所定補足之規定
3.
發文日期:110.05.2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使用捐助財產配合貸款方式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否適用
財團法人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因應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9.10.12
要  旨:
於財團法人法生效施行前申請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其捐助財產之採認,
自應依當時受理設立許可之法規予以判斷,尚無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5.
發文日期:109.08.31
要  旨:
依老人福利法規定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性質應屬財團
法人法所定之財團法人。地方性財團法人如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3
項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規定,得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惟
如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規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
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6.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
財團法人改隸主管機關,申請改隸許可時,應提出符合申請改隸及擬改隸
主關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應提出之證明
文件,係指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
7.
發文日期:109.06.24
要  旨:
財團法人以其財產(含捐助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符合財團法人
法第 19 條第 3、4 項規定
8.
發文日期:109.02.27
要  旨:
有關苗栗縣政府訂定「苗栗縣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規定,係依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1、2 項之授權,明定苗栗縣文化
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惟如設立時
之捐助財產超過 1  千萬元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如何?宜請苗栗縣政府
釐清或修正規定,俾資明確
9.
發文日期:109.01.31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申請認許所須符合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其他相關條件,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視需要定之
10.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財團法人之設立訂有捐助財產總額之最
低數額者,於本法施行後,擬動用基金時,應符合設立當時主管機關所定
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所購置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該財團法
人者,自得列入經法院登記之財產,並計入基金之總額。若財團法人擬動
用基金,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11.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18、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
礎,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
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設立宗旨,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須有第 19 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團法人設立目的達成,故規範其設立
時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上
12.
發文日期:108.05.2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授權主管機關依其職
掌業務性質,訂定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又同條第 2  項規定係授
權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性質及監督之需要,訂定捐助財產中現金總額之
比率,二者所欲規範之事項實有不同
13.
發文日期:108.01.28
要  旨:
訂定「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 108.02.
01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