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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4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授權主管機關依其職
掌業務性質,訂定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又同條第 2  項規定係授
權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性質及監督之需要,訂定捐助財產中現金總額之
比率,二者所欲規範之事項實有不同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
          現金總額比率計算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3  月 22 日文綜字第 108300837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
              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
              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
              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爰規範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
              以上(本法第 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至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
              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則
              係為使捐助財產多元化,故明定其種類應不以現金為限,其他動產、
              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均應包括在內,以活絡其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俾更
              有利於財團法人從事各項公益活動,惟主管機關仍得就其業務職掌性
              質及監督之需要,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本法第 9  條第 2  項立法
              理由參照)。申言之,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係授權主管機關依
              其職掌業務性質,訂定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同條第 2  項規
              定係授權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性質及監督之需要,訂定捐助財產中
              現金總額之比率,二者所欲規範之事項實有不同。
          三、次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如下:四、基金總額須符合
              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係為確保申請改隸許可之財團法人,有穩定資金得以從事改隸後之目
              的業務,爰參酌本法第 9  條規定,規範申請改隸許可之財團法人,
              其基金總額須符合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最低
              捐助財產總額(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款立法理由參照)。再按本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應檢
              具下列文件,向原主管機關提出:二、符合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至
              第 3  項申請改隸及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
              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而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之「現金總
              額比率」,係指個別財團法人之現金總額占其捐助財產之比率,並非
              指個別財團法人之現金總額占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
              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比率。是以,有關貴部所詢如財團法人擬改隸至
              貴部,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應檢具符合貴部
              依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係指該財團
              法人之現金總額占「其捐助財產」之比率,符合貴部所定全國性文化
              事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比率(即三分之二)之證明文件
              ,而非指其占貴部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之比率之證明文件,亦非指其占「基金總額」之比率之證明文件。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