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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12.05.22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函報該會第 15 屆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
陸軍向該會申請「無人機反制系統」委託研究經費新臺幣 6,000  萬元等
提案決議核定事宜一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11.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公債」範圍疑義乙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1.10.20
要  旨:
財團法人辦理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
公平性原則,且應符合設立目的,是否得捐贈財產予任何自然人、法人、
團體或學校,至大陸地區設立財團法人乙事,涉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具體
規定之適用及個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審認,應由主管機關按具體個案事
實審酌之
4.
發文日期:111.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設立目的業
務,俾符合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財團法人如係動用基金
中之捐助財產,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5.
發文日期:110.10.21
要  旨:
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相關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金融債
券,可認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稱「金融債券」。為
兼顧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財
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
6.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登記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10.03.1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擬與公立大學合資籌建產學創新大樓,並俟興建完
成後,全數捐贈該公立大學,請貴部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許可乙案
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10.02.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有關基金動用及財產運用疑義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9.08.18
要  旨:
如財團法人係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須購買外國貨幣用以支付業務上
之費用,非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定保值、投資之財產運用方法
,財團法人自無需經主管機關訂定項目及額度後始購買
10.
發文日期:109.08.05
要  旨:
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任務,購置業務所需藝術品之動產
,嗣擬將部分藝術品出賣變現以支應業務或會務使用,係將現有財產交(
轉)換價格之行為,尚非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規定保值、投資
等財產運用方法之事項,財團法人自無需經主管機關訂定項目及額度後始
得出售其財產
11.
發文日期:109.07.3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得依公司法為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公司之法律疑義之說明
12.
發文日期:109.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如為設立目之業務而設立公司或出資成為有限合夥人時,應符合
主管機關依法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須符合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財團法人
或設立公益信託,應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財團法人為營
利行為,將所得利用於公益事業,而未違反其捐助章程及設立目的者,尚
不失為公益法人
13.
發文日期:109.03.03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之一,方得動用。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或動
用捐助財產,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財團法人
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社團法人
14.
發文日期:109.02.03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
方得動用
15.
發文日期:109.01.31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申請認許所須符合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其他相關條件,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視需要定之
16.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財團法人之設立訂有捐助財產總額之最
低數額者,於本法施行後,擬動用基金時,應符合設立當時主管機關所定
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所購置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該財團法
人者,自得列入經法院登記之財產,並計入基金之總額。若財團法人擬動
用基金,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17.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9、18、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
礎,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
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設立宗旨,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須有第 19 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團法人設立目的達成,故規範其設立
時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上
18.
發文日期:108.07.1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行使其持股公司股東權是否屬該
條第 1  款所定「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是否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方得行使
該股東權,因股東權種類繁多、性質有別,其代表權認定及行使股東權代
表人指派,並涉及公司法解釋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於釐清具體事實
後,本於職權加以判斷處理
19.
發文日期:108.07.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
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
,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
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20.
發文日期:108.05.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該款規定於立法院審議
過程中協商增訂時,既無使其溯及發生效力之立法意旨,復經衡酌法律安
定性,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且
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之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
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之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