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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8-1 條
1.
發文日期:091.11.01
要  旨: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法第四條適用疑義
2.
發文日期:089.01.06
要  旨: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
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
3.
發文日期:070.10.07
要  旨:
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
,應否回復
4.
發文日期:070.03.28
要  旨:
釋示寄禁受刑人合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之規定如何辦理案
5.
發文日期:064.10.23
要  旨:
受刑人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經撤銷假釋者,應回復其縮短前之刑
期,而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者,則無此規定疑義
6.
發文日期:064.08.22
要  旨:
釋示有關累進處遇受刑人縮短刑期疑義
7.
發文日期:064.08.13
要  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縮短刑期之要件有三項: (一
) 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二) 每
執行一個月縮短其刑期。 (三) 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故雖具備前二項要
件,在未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前,仍不發生縮短刑期之效力,至監務委員會
應於何時召開?應由各監獄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8.
發文日期:064.08.12
要  旨:
受和緩處遇之病犯,辦理縮短刑期之成績總分,以八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