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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字第 070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縮短刑期之要件有三項: (一
) 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二) 每
執行一個月縮短其刑期。 (三) 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故雖具備前二項要
件,在未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前,仍不發生縮短刑期之效力,至監務委員會
應於何時召開?應由各監獄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