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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06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受和緩處遇之病犯,辦理縮短刑期之成績總分,以八成計算
說    明:貴監收容之病犯,病癒後即移回原監執行,如因辦理縮短刑期而將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所定每月成績總分降低,有違獎勵工作勤奮者
          之立法意旨,如其他監獄受和緩處遇之病犯援例辦理更不相宜,故不宜降
          低其每月之成績總分,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並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第 2  款之規定,令其參加輕便作業。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687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2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00-3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