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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462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
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
主  旨:貴監函報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
     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監順教字第七四八三號函。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縮短刑期之相關規定,在成
       績分數方面,係每月之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符合條件者即可依規定
       辦理縮刑。故如受刑人當月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加分時,應將該分數加
       於當月成績之小計中為宜,以便適用前開條文之規定給予縮刑,亦較
       符合縮短刑期制度之精神及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遵守監規,以爭取
       成績之美意,對於穩定囚情亦有所助益。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8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84-2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