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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2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
,應否回復
主  旨:貴監函報受刑人仲xx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
     其已縮短之刑期應否予以回復乙案,函復 查照。
說  明:一、查該受刑人仲xx經裁定應執行刑其終結日期為七十年七月十八日貴
       監原為其縮短刑期之七十年七、八月兩月份累進處遇記分,已失所依
       據,自無適用縮短刑期之餘地,從而其已縮短之刑期十日,應予回復
       。
     二、發還該受刑人身分簿乙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1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5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93-2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