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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61 條
1.
發文日期:090.01.10
要  旨:
釋示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對罹患重病、無法自理生活收容人。戒護住院
期間,可否准由囚人用費聘僱看護為其餵食、沐浴及處理排泄物乙案如說
明
2.
發文日期:089.10.25
要  旨:
修正「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
暨釋示執行機關如何支付收容人重病補助等相關疑義
3.
發文日期:089.07.05
要  旨:
收容人因病戒護住院治療費用,准在法務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及八十九年
度預算專款項下全數照撥
4.
發文日期:089.02.24
要  旨:
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
5.
發文日期:087.07.06
要  旨:
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務(矯正業務部分)遭遇之問題及處理方
一覽表
6.
發文日期:086.05.06
要  旨:
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
7.
發文日期:078.07.10
要  旨:
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修定所屬各市立醫院(所),(不含衛生所)對各
監院所收容人之醫療優待標準  
8.
發文日期:073.04.18
要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同意對各監、院、所受刑人、被告、學生及收容少年給
予醫療上之優待及照顧,並由各公立醫院在可能範圍內,為為監、院、所
收容人優先提供急診床位
9.
發文日期:073.02.08
要  旨:
高雄監獄函報台灣省立各公立醫院對監獄收容人等給予醫療之優待,提供
急診病床位,對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醫院不發生效力案
10.
發文日期:072.12.22
要  旨:
函請惠予援照貧民施醫辦法,對監獄受刑人、看守所被告、少年輔育院學
生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給予醫療上優待及照顧,並請於各公立醫院在
可能範圍內,為監、院、所收容人預留一、二急診病床位
11.
發文日期:071.11.27
要  旨:
台灣台北看守所前於七十一年監、院、所第二梯次實務研習會於「重病外
醫人犯住院醫藥費,法例專案預算」案
12.
發文日期:066.12.02
要  旨:
貴監擬特約眼、耳、鼻、喉科醫師每週定期來監為受刑人自費應診,准予
照辦。各項自療費用,應訂合理之價額,於受刑人請求自費醫治時予以告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