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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監字第 100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貴監擬特約眼、耳、鼻、喉科醫師每週定期來監為受刑人自費應診,准予
照辦。各項自療費用,應訂合理之價額,於受刑人請求自費醫治時予以告
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