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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43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釋示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對罹患重病、無法自理生活收容人。戒護住院
期間,可否准由囚人用費聘僱看護為其餵食、沐浴及處理排泄物乙案如說
明
主    旨:釋示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對罹患重病、無法自理生活收容人。戒護住院
          期間,可否准由囚人用費聘僱看護為其餵食、沐浴及處理排泄物乙案,如
          說明二、三、四。請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灣台中監獄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中監衛字第六八一三號函。
          二、查收容人囚人用費並無明列使用項目,其基本原則在於:(一)與收
              容人權益有關者。(二)不可與有預算之行政費用科目重複使用。
          三、有關臺灣台中監獄受刑人林○○罹患重病,無法自理生活,家屬又置
            之不理,又無保管金,其罹病期間昏迷不醒,灌食、處理排泄物均由
            管理員協助之,似為不妥;該間擬於囚人用費用項下僱請看護為其餵
            食、沐浴、處理排泄物乙案,尚符前開原則。
          四、為前揭科目(囚人用費)經費之使用(僱請看護案),各機關應審慎
            並確實審核方可執行。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
     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
副  本:本部會計處、矯正司(四科、六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5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