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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1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修正「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
暨釋示執行機關如何支付收容人重病補助等相關疑義
主    旨:修正「提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
          暨釋示執行機關如何支付收容人重病補助等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原本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一六一號函示:「提
              示各監院所校加強辦理報請收容人重病住院治療補助費用事宜」在案
              ,核先明。
          二、前揭函示修正要點如說明三至十二所;另一併釋示有關機關如何支付
            收容人重病補助等相關疑義,如說明十三。
          三、各機關將收容人戒護送醫,應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惟
            收容人患重病且家境清寒無力繳納醫療費用,經各機關確實審核定案
            後,報部申請重病輔助。
          四、收容人戒送就醫後,如收容人本人無力繳納(住院、手術)治療費用
            ,各機關應即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用。
          五、各機關於報請重病輔助時,應確實進行實質審核左列事項(左列書面
            資料應經機關首長批閱後,作為將來報部申請補助所檢具相關文件之
            用):
          (一)各機關通知收容人家屬後(行文【請參酌附件一】或電子通訊方式
             為之皆可;惟各機關以電子通訊方式通知家屬,應作書面記錄:如
             以電話通知應作電話記錄表【請參酌附件二】等。)並將結果(如
             不予理會、查無此人郵件遭退回者應附卷一併陳報)作成書面記錄
             。
          (二)督促收容人發信親友支付該筆醫療費用。並將辦理情形作成記錄【
             請參酌附件三】。
          (三)就保管卡金額支出情形詳加瞭解、除留供其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
             基本開銷外,如有餘額應予扣繳以支付該筆醫療費用,並作成記錄
             【請參酌附件四】。
          (四)另調查其家庭經濟狀況,並將調查結果與本次戒送外醫情形作成簡
             表【請參酌附件五】。
          六、各機關應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診療費用,經三次以上(每次間
            隔十日至十五日)通知確認無下文或確認收容人家屬貧困並經村長證
            明為低收入戶,該機關應先行支付其住院治療期間之膳食費用後,使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1、催繳公文【電子通訊記錄、電話記錄】、
            2、收容人發信記錄、3、保管金繳扣記錄、4、收容人申請重病補
            助報告單等影本。5、清寒證明、6、就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
            等正本)連同收容人因病申請重病補助及家庭。經濟情形名冊簡表,
            報部以憑彙辦。
          七、洗腎收容人第一次申報重病補助應經上述審核程序規定辦理,第二次
            以後得檢附前次報部申請重病補助相關文件之影本辦理,並得每月申
            請一次。
          八、各機關經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用後,家屬有意思表示支
            付該收容人之醫療費用,但為依其當時所承諾支付之期限按時支付,
            則該機關應繼續催繳,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正籌措醫療經
            費中)即貿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部申請補助。
          九、各機關未經確實實質審核即貿然報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辦理結報手
            續將該筆款項撥付後,如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支付該筆醫療費用
            而因故欲取回該筆醫療費用原始收據時,該機關查明相關人員疏失責
            任一併報部議處。
          十、各機關依相關規定經確實審核定案後,確有必要報部申請重病補助,
            該機關將相關文件被其後報部申請重病補助,惟最後一次報部時間至
            遲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報部(以郵戳為憑),俾利本部作業撥款。
          十一、各機關將患病外國籍收容人戒送就醫後,如其本人無力繳納(住院
             、手術)治療費用,應檢具診斷證明書、保管卡影本得報部申請重
             病補助。
          十二、如收容人父母、子女皆在執行機關執行或單身一人(無父母、子女
             ),致無法霰得清寒證明者,各機關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電話
             記錄、收容人之報告、戶口名簿影本、在監證明等)報部申請重病
             補助。
          十三、有關各機關如何支付收容人重病補助等相關疑義,茲釋示如左:
           (一)各監院所校均編列有收容人疾病醫療材料費用之預算,有關收容
              人重病治療費用各執行機關可自行於該項預算項下支應,倘確有
              不敷支應之情形,請依規定程序報部申請專項經費補助。
           (二)各機關視個案之實際需要自行衡酌決定就該機關之經費項下先行
              墊付收容人之重病醫療費用,並於各該機關相關科目可運用之累
              計分配數額內辦理暫付事宜。取得治療費用憑證,應儘速報部辦
              理合消後撥返轉正。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
     院、少年矯正學校
副  本:本部會計處、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261-2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