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管轄問題
釋示經依毒品防制條例裁定處分之人是否為更生保護對象
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
受刑人假釋出獄時,有關保護管束應行辦理事項
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儘 速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
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及戶政事務所案
釋示保外醫治受刑人之行刑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