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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檢字第 002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
主  旨: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
     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
     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執行檢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請查照。
說  明: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判刑確定,經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於目前實務上,絕
     大多數均先執行後案刑期,再接續執行被撤銷之殘餘刑期。惟依修正後之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
     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始接續執行他刑,新法實
     施被撤銷假釋且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者,勢必有換發執行指揮書之必要,檢
     察官應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26-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