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有期徒刑假釋後所餘刑期逾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年者,亦同。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前項保護,除經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 屬承擔者外,關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 持等有關事項,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應負責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