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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檢字第 0022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79- 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有期徒刑假釋後所餘刑期逾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