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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127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管轄問題
主    旨:關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管轄問題,核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本(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檢英執(一)字第五六七號函。
          二、關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付保護管束案件,其案件管轄應以受保護管
              束人戶籍地為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受戒治人,經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該聲請之檢察官應即簽發執行保護管束
              命令,命令受戒治人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署報到;如受戒治人之戶籍
              地非屬該署之管轄區域,應命令受戒治人逕向其戶籍地之地方法院檢
              察署報到,並囑託該戶籍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
          三、至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仍援
              例由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