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 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又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提供 法律服務內容屬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範疇
參照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律師固得辦理專利、商標事務,惟如與未 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合夥經營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該未具律師資格 合夥人自違反該等規定
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參照,律師固得辦理專利事務,惟如受僱於未具 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設立商標事務所者,該未具律師資格僱用人自違反該 法規定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 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 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 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具律師資格而不執行律師職務者,其依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擔任專任代理人,則不受律師法第 50 條之限制
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