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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29 條
1.
發文日期:105.05.13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
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又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提供
法律服務內容屬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範疇
2.
發文日期:101.04.30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律師固得辦理專利、商標事務,惟如與未
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合夥經營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該未具律師資格
合夥人自違反該等規定
3.
發文日期:101.03.21
要  旨:
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參照,律師固得辦理專利事務,惟如受僱於未具
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設立商標事務所者,該未具律師資格僱用人自違反該
法規定
4.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
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
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
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5.
發文日期:094.07.13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而不執行律師職務者,其依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擔任專任代理人,則不受律師法第 50 條之限制
6.
發文日期:088.07.05
要  旨:
關於「中華民國海峽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