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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408027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而不執行律師職務者,其依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擔任專任代理人,則不受律師法第 50 條之限制
主    旨:有關高雄律師公會轉來貴律師就有律師資格之專利代理人,執行專利代理
          人業務,得否與無律師資格之非專利代理人合夥經營或受僱於無律師資格
          之非專利代理人請求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高雄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 94 年 3  月 15 日高律十俊字第
              0128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
              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
              下有刑徒刑…」考其立法意旨主要係鑑於非律師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
              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均有損及司法
              威信、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之虞,爰對於違法合夥及僱用者設有刑
              罰規定。
          三、準此,具有律師資格,而依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擔任專利代理人而不執行律師職務,固不受律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規範。惟其是否僅係單純執行專利代理業務未執行
              律師職務,而不受前開律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規範,仍應依
              實際具體個案據以認定。
正    本:林○○律師
副    本: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高雄律
          師公會、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314 期 110-1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