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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9 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
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
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