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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第 1  次犯施用毒品罪,修正條文施行
後繫屬,經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其強制戒治處分之適用
新法或舊法。
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修正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撤銷緩刑
宣告應於後案裁判確定六個月內為之。依此,若緩刑期內已裁定撤銷緩刑
,在緩刑期滿後始告確定者,得否執行撤銷緩刑之裁定?
5.
發文日期:094.06.21
要  旨:
戒執一案件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後之保護管束期間再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經法院駁回聲請確定。則戒執案件如何結案?
再犯施用和品行為,如何偵結?
6.
發文日期:093.10.28
要  旨:
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觀察、勒戒處所認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函報檢察官,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現被告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逾六個月,戒治
所認該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呈報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則檢察官應
釋放該被告,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
7.
發文日期:092.08.20
要  旨:
受戒治人於強制戒治期限一年屆滿前,檢察官認有延長強制戒治期間之必
要,乃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強制戒治期間,經法院為准許之裁定並於戒治期
滿前送達檢察官收受,惟受戒治人因戒治所作業之延誤,於一年戒治期閶
屆滿後,始受法院准予延長戒治一年裁定之送達,則該延長戒治之裁定可
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