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06.03.02
要  旨:
鑑於遺體性質及權屬,於法律上具有特別地位亦有別於一般之物,關於遺
體喪(殯)葬事宜,殯葬管理條例第 61 條雖已定有原則性規定,倘為落
實立法意旨,並避免相關爭議,是否於該條例增修相關規定,法務部尊重
法律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權責
2.
發文日期:105.01.18
要  旨:
當事人如採購契約未訂仲裁協議,而於履約爭議發生後始同意交付仲裁尚
非法所不許,如當事人為求採購機關同意提付仲裁,而對公務員有行賄或
交付不正利益情事,則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罪嫌之虞
3.
發文日期:098.09.11
要  旨:
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 7  條規定文字未明文結果犯,但公職人員
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
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反該法規                                  
4.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
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5.
發文日期:092.06.18
要  旨: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4  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
6.
發文日期:090.11.23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發文日期:054.11.02
要  旨:
查本件某甲為中校軍官,平日係辦理眷舍調配資料登記等業務,與非軍人
乙共謀,捏稱軍方興建竹柵,眷舍或採購消毒藥品等虛偽事實,並以行使
偽造公文書為手段,共同連續向商人詐取財物。按興建眷舍等雖非該員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並非其職務上之行為,但迭次均係利用其中校軍官身份
藉端詐財圖利,其詐財圖利部分,核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
款所定犯罪構成要件尚屬相當。
8.
發文日期:054.07.06
要  旨:
查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或兼任公務機關
,公私營業機關之職務。」本件會計人員如係在公司行號任職務代為記帳
而受報酬,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次查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
規定以:「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者」為其構
成要件,主計人員或會計人員,倘非利用職權機會或公務員身分圖利,則
不構成上開條文之罪。至會計人員如有違反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