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0223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4  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
主    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是否包括
          機關採購合約 (例如採購合約所附規範契約當事人之『施工標準規範一般
          規範』)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委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昱(濤)字第九二○五二二○一
              號函。
          二  有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即將違背
              法令之「法令」定義為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
              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行政規則與契約條款,因與上開立法理由
              所稱「法令」之內涵不符,認應非屬該條所稱之「法令」。至於其行
              為是否另構成刑法背信罪、偽造文書罪嫌,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07 期 39-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