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4 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
主 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是否包括
機關採購合約 (例如採購合約所附規範契約當事人之『施工標準規範一般
規範』)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委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昱(濤)字第九二○五二二○一
號函。
二 有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即將違背
法令之「法令」定義為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
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行政規則與契約條款,因與上開立法理由
所稱「法令」之內涵不符,認應非屬該條所稱之「法令」。至於其行
為是否另構成刑法背信罪、偽造文書罪嫌,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