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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令刑(二)字第 41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查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或兼任公務機關
,公私營業機關之職務。」本件會計人員如係在公司行號任職務代為記帳
而受報酬,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次查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
規定以:「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者」為其構
成要件,主計人員或會計人員,倘非利用職權機會或公務員身分圖利,則
不構成上開條文之罪。至會計人員如有違反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議處。
全文內容:查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或兼任公務機關
          ,公私營業機關之職務。」本件會計人員如係在公司行號任職務代為記帳
          而受報酬,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次查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
          規定以:「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者」為其構
          成要件,主計人員或會計人員,倘非利用職權機會或公務員身分圖利,則
          不構成上開條文之罪。至會計人員如有違反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議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