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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刑(二)字第 65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查本件某甲為中校軍官,平日係辦理眷舍調配資料登記等業務,與非軍人
乙共謀,捏稱軍方興建竹柵,眷舍或採購消毒藥品等虛偽事實,並以行使
偽造公文書為手段,共同連續向商人詐取財物。按興建眷舍等雖非該員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並非其職務上之行為,但迭次均係利用其中校軍官身份
藉端詐財圖利,其詐財圖利部分,核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
款所定犯罪構成要件尚屬相當。
全文內容:查本件某甲為中校軍官,平日係辦理眷舍調配資料登記等業務,與非軍人
          乙共謀,捏稱軍方興建竹柵,眷舍或採購消毒藥品等虛偽事實,並以行使
          偽造公文書為手段,共同連續向商人詐取財物。按興建眷舍等雖非該員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並非其職務上之行為,但迭次均係利用其中校軍官身份
          藉端詐財圖利,其詐財圖利部分,核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
          款所定犯罪構成要件尚屬相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