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務部法九十令字第
○○四九一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三點)
一 為使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審慎偵辦貪污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貪污治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行為,應限於公務員自始有為自己或其他私
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為限,僅行政之失當行為,不能成立該罪
。而判斷有無圖利之直接故意,除查明公務員有無圖利之動機外,並
應調查是否明知違背法令。
前項所稱之法令,係指包含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已善盡注意之義務,基於誠信之判斷,認為採
取之決定係最有利於該機關之經營判斷法則,不宜遽認有圖利故意。
公務員所為之裁量,除其有故意違反第二項之法令所定之裁量範圍者
外,不宜以濫用裁量權為由,認其係違背法令。
三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限。而對不法利益之調查,應確定其圖
利之對象及數額,且係屬於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以彰顯其圖
利之具體犯罪事實。
四 為確定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宜就下列事項主動函詢主管機關
或相關機關:
(一) 違背之法令,現時有效,且未與其他機關解釋相牴觸。
(二) 主管法規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無就該項法規為相關之釋示。
(三) 被告行使裁量權之法令根據及範圍。
五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除有自首或自
白之行為外,尚須注意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而查獲
其他共犯等要件。偵查中自應予以查明,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如因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者
,檢察官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予以不起訴
處分。
六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追繳,必因犯罪行為而有所得者為限,如
其犯罪之本質無得財物之可能或犯罪行為之結果尚未取得財物者 (如
要求、期約及未遂犯等) ,均無該條項之適用。
七 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
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八 檢察官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認有「酌量扣押其財產」之必要
時,宜先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動產、不動產及其債權為調查,供作
扣押之依據。所謂酌量應指實施扣押之財產之數額,以足供應追繳,
追徵或抵償之財產額度為限,避免浮濫。扣押之財產如係不動產時,
應迅速發函該管地政機關禁止處分:扣押動產時,應注意其性質是否
適於扣押;對於金錢債權或有價證券之扣押,應注意採取適當有效之
措施。已實施扣押財產處分者,宜於卷面標示。
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自首者,免除其刑,檢察官即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予以不起訴處分。在偵查中自白者,宜在
起訴書中載明,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行賄人於犯罪後自首,就證據方面觀察,仍為自白,固得作為該自
首被告之犯罪證據,如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者,並得採為
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檢察官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不能僅憑被告之自首,即認定確有行賄或受賄之事實。
一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其立法
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者為準,如其犯
罪之本質無可取得,自無本條項之適用,故單純犯本條例第十三條
之庇護或不為舉發罪、第十四條之不為舉發罪、第十五條之故為收
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他人貪污所得之財物罪及第十六條之
誣告罪等,均無本條項之適用。至未遂犯,則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時所欲或意圖取得之數額為計算標準;要求、期約,則以其
要求、期約之數額為準。
一二 本條例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謂之「舉發」,不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
察機關告發者為限,向主管長官、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舉發者,亦
包括在內。
一三 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
,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
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
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
務員。
一四 犯罪行為如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適用法律;比較刑罰之重輕時,並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
規定。
一五 檢察官就貪污案件得命移送機關製作案件研析表 (如附件一) ,以
表列方式,載明被告涉嫌之行為、蒐得之證據 (證人、證據) 、涉
嫌之罪名或法條,供偵查之參考。
一六 偵辦貪污案件,對於政府機關實施搜索前,應先請求該機關提出或
交付所需證物;如認有搜索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及本部函頒之檢
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七 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期間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
查不公開規定,並確實督導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遵守上開規定。
一八 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就涉及專業部分,應徵詢相關專家及主管機關
就爭議部分問題之意見,俾便判斷屬行政疏失或違法行為之參考。
一九 對於被告之自白、證人之陳述,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有無矛盾
之處,並蒐集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二○ 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善盡調查能事,審慎判斷有無理由,及是
否影響事實之認定。
二一 檢察官以被告涉有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罪
嫌提起公訴時,除對主刑部分應為適當之具體求刑外,對於併科罰
金部分,亦應注意按其犯罪情節及所得不法利益之價額,請求併科
適當之罰金。
二二 檢察官偵辦圖利案件時,應就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偵查程序,製作
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如附件二) ,於案件偵結時併同送
閱,以期偵辦周延。
二三 對於貪污案件檢舉人之獎勵及保護,應確實依照「獎勵保護檢舉貪
污瀆職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一:□□□ (機關名稱) 案件研析表:
一 ○○○涉○○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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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待證事實 │證據內容 (證人、證物)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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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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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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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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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5 │ │ │ │
└──┴──────┴───────────┴──────┘
二 ○○○涉○○罪部分:
┌──┬──────┬───────────┬──────┐
│編號│ 待證事實 │證據內容 (證人、證物) │備 註 │
├──┼──────┼───────────┼──────┤
│1 │ │ │ │
├──┼──────┼───────────┼──────┤
│2 │ │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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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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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附件 二: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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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項 目│內 容│移送機關│檢察官審│
│號│ │ │處理情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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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機關有無製作案情研│如附件案件研析表 │ │ │
│ │析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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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無調查公務員圖利之動│ │ │ │
│ │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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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利故意之調查 (選擇適│1 所違之法令內容 (引據│ │ │
│ │當內容填載) │ 該規定之內容) │ │ │
│ │ ├───────────┼────┼────┤
│ │ │2 違反經營判斷法則之事│ │ │
│ │ │ 實 │ │ │
│ │ ├───────────┼────┼────┤
│ │ │3 故意違背法令行使行政│ │ │
│ │ │ 裁量權之事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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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背法令之調查 (主動函│1 該項法令是否現時仍有│ │ │
│ │詢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 │ 效 │ │ │
│ │ ├───────────┼────┼────┤
│ │ │2 有無與其他機關之解釋│ │ │
│ │ │ 相牴觸 │ │ │
│ │ ├───────────┼────┼────┤
│ │ │3 是否向主管法規機關或│ │ │
│ │ │ 其上級機關查詢就該項│ │ │
│ │ │ 法規所為之釋示 │ │ │
│ │ ├───────────┼────┼────┤
│ │ │4 裁量權行使之法令根據│ │ │
│ │ │ 及範圍 │ │ │
│ │ ├───────────┼────┼────┤
│ │ │5 「明知」違背法令之認│ │ │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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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無獲得不法利益 │1 圖利對象 │ │ │
│ │ ├───────────┼────┼────┤
│ │ │2 是否為不法之利益 │ │ │
│ │ ├───────────┼────┼────┤
│ │ │3 是否為財產可轉換及可│ │ │
│ │ │ 計算之利益 │ │ │
│ │ ├───────────┼────┼────┤
│ │ │4 不法利益之數額 (得利│ │ │
│ │ │ 之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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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政府機關搜索前之準備│1 有無先請求政府機關提│ │ │
│ │ │ 出或交付所需證物 │ │ │
│ │ ├───────────┼────┼────┤
│ │ │2 搜索前有無報告主任檢│ │ │
│ │ │ 察官或檢察長知悉,而│ │ │
│ │ │ 為必要之研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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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專案部分有無徵詢專│1 諮詢專家 │ │ │
│ │家或主管機關之意見 ├───────────┼────┼────┤
│ │ │2 諮詢主管機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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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人之陳述 │1 是否完整 │ │ │
│ │ ├───────────┼────┼────┤
│ │ │2 有無矛盾 │ │ │
│ │ ├───────────┼────┼────┤
│ │ │3 蒐集補強證據,查證與│ │ │
│ │ │ 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內│ │ │
│ │ │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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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被告所提有利辯解有無│ │ │ │
│ │調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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