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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3 條
1.
發文日期:102.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笫 26 條、刑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有關「緩刑」部分,係考量
法院為緩刑宣告所斟酌者,係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又我國刑法
體例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各設章次,足認我國刑法所稱刑或刑罰,
並不包括保安處分
2.
發文日期:093.06.24
要  旨:
法務部 93 年 6  月 23 日法令字第 0930802186 號令修正「檢察機關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
3.
發文日期:093.06.23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條文修正,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並檢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發文日期:090.09.11
要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
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5.
發文日期:085.11.21
要  旨:
經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法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者,其保安處分如
何執行
6.
發文日期:085.11.05
要  旨:
有關受刑人奉准假釋,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嗣復經法
務部核准不予假釋,該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085.03.08
要  旨:
關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疑義
8.
發文日期:065.11.23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間,因他案受保安處分之執行,其假釋中保護管束應
如何執行疑義
9.
發文日期:056.10.12
要  旨:
查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
此項保安處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之,經法院裁定後,始得依照保護管束規則第二條規定執行保
護管束,並由執行保護管束地之法院檢察官監督執行,保護管束規則第四
條僅係執行程序之規定,並非典獄長依此規定有逕行委託有關機關執行保
護管束之權限,執行保護管束仍應有法院之裁定在先,裁定後始依保護管
束規則執行之,應無重複執行之情形。